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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

2022-03-26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備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不一致的,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的規定,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發《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恢復元氣、增強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政策)。為及時明確政策執行口徑,確保減稅政策落實到位,市場主體應享盡享,我們制發了此項《公告》。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樣的?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僅個人所得稅)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四、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有沒有變化?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有關規定執行。即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五、小型微利企業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1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示例如下:  【例1】A企業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21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0×12.5%×20%=1.25萬元。減免稅額=50×25%-1.25=11.25萬元。第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00×12.5%×20%+(150-100)×50%×20%=2.5+5=7.5萬元。減免稅額=150×25%-7.5=30萬元。  六、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舉例如下:  【例2】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50萬元,那么張某在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七、個體工商戶的減免稅額怎么計算?  為了讓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政策,《公告》規定了減免稅額的計算公式: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舉例說明如下:  【例3】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么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實際上,這一計算規則我們已經內嵌到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中,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可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  八、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繳稅款的,還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為向納稅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經繳納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九、個體工商戶申請代開貨運發票時,還預征個人所得稅嗎?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需要預征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減輕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環節的個稅負擔,規范經營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而是由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繳納。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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